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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是父母犯罪获益者的观点很奇怪,“一人坐牢全家享福”是对法律的误读

以下文章来源于《一起来学法》腾讯新闻官方账号,本文为节选。

核心速览:
·  没有证据证明祸及子女的方式会增加犯罪成本,增加犯罪成本也不该以他人付出代价的方式来实现。祸及子女反倒会引发其他负面后果。比如孩子本身就是父母某些行为的受害者,但反过来他却要受到对他实施犯罪的这个人的连带。
·  “子女往往是父母犯罪获益者”的观点很奇怪,父母犯罪,轻则缓刑,重则坐牢。缓刑现在要在社区接受社区矫正、安置帮教,隔一段时间要向司法所派出所汇报,在社区街道办事处的人都挂了号,您就是那谁谁谁的孩子。怎么会因为这个而受益呢?

·  “一人坐牢全家享福”本身是对法律的误读。和经济利益、职务权利挂钩的犯罪,可能会给子女在生活条件等方面上带来一定获益,但我国法律对此不是真空的。比如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对于间接使亲属获益的情况,还需要根据现有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处理,对于不合法取得的财物或职务等,亲属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予以追缴或者退赔。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取消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引发了网友的讨论。罗翔发文称:只有当人实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罚,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底线。但反对的声音同样强烈。
到底该不该取消?本期《一起来学法》栏目,邀请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律师等律师一起探讨。本文为直播文字沉淀中篇,上篇传送门:有人说罪犯子女考公限制其实不存在,这是真的吗?

一、没有证据证明祸及子女的方式会增加犯罪成本,反倒会引发其他负面后果,增加犯罪成本也不该以他人付出代价的方式来实现

《一起来学法》:网络上反对取消罪犯子女考公限制的声音特别强烈。有人认为,祸及子女是为了提升对违法犯罪的威慑力,增加犯罪成本。这个推论看起来很合理,有没有相关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或真实世界的数据统计,来证实这种限制确实可以增加犯罪成本?

安翔律师:清朝的时候还有凌迟处死,更早还有腰斩和车裂,这都是在中国历史上真实发生过的刑罚。刑罚越重,涉及的人员越多,株连了九族,这个社会就安定和谐、法治进程就进步了吗?显然不是。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说,现行法律是不是一种相对古代的倒退呢?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大家就很容易理解,如果一个人杀了别人的孩子,那在施以刑罚时,他的孩子也必须被杀掉。对于杀人犯来讲,这个威慑力肯定要比现在的刑法厉害多了,他的犯罪成本和压力不可谓不大。但这种以让无辜者受牵连的方式得到的结果,还称得上公正吗?当你只关注犯罪成本这一个角度时,你就忽视了法律本身要追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本身是追求一种公正。当你用牺牲一个无辜者的方式去打击犯罪时,是不存在公正的。新一任国家领导人都是手持宪法宣誓,要维护宪法权威。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什么叫一律平等?有的人可能会歪曲“一律平等”,是所有的人都有可能被你不争气的父母受牵连,这就是一律平等。不是这样解读的。一律平等是说罪刑责相适应。如果你自己个人犯罪了,那你未来因此而丧失你的公民权利,这都是合法合情合理。因为这是法律设定的,就是针对你个人的,勿谓言之不预。但是如果本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却承受了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这和法的原则都是完全相悖的。

《一起来学法》:这种祸及子女的增加犯罪成本的方式,到底会带来哪些负面后果?比如我看到“反向成本”增加的案例。有遭受家暴的妇女,因担心报警或维权会给丈夫留案底,进而影响子女就业,因此选择隐忍。

安翔律师:比如说留守儿童问题。其实第一代留守儿童现在都已经到了择业能报考公务员和参军的年龄了。在某种程度上,很多留守儿童父母是没有完全履行法定监护义务的,甚至有的父母就是五年十年都很少回家,把孩子和老人扔在家,几乎算是遗弃。但是只要是你的亲生父母有违法犯罪行为,哪怕你是遗弃的受害方,也会受到这种连带的影响。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很有可能说孩子本身是父母某些行为的受害者的同时,他甚至都没有机会通过努力去改变自己的人生,丧失公平性
我们再极端一点推演,遗弃是一种犯罪,被遗弃的孩子可能会恨自己的父母,法律上他是一个纯粹的刑事犯罪的被害人。但反过来,他却要受到对他实施犯罪的这个人的连带。包括你刚才提到的家庭暴力,都会出现类似的问题。
一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一个基本的法治理念。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你有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你同时就有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义务。否则你要因为你的行为去承受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这样的后果应该重一点还是轻一点,其实是值得探讨的,但这始终是在一个罪责自负的赛道当中去讨论,如果跑出了这个赛道,我认为就不合理。除非是一些极其特殊岗位,比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一些极其特殊的岗位,这些岗位得一人一事一议,没有办法纳入咱们现在讨论的范畴之内。但咱们现在讨论的一般公职人员,他跟他父母是一个什么样的为人哪有那么大的关系。
二、“子女往往是父母犯罪获益者”的观点很奇怪,“一人坐牢全家享福”本身是对法律的误读

《一起来学法》:有观点认为,祸不及子女的前提应该是惠不及子女。子女往往是父母犯罪的受益者,既然享受了实惠,就得承担后果。这里我们可能得分情况讨论一下。什么样的犯罪会让近亲属获益?什么样的犯罪没有?犯罪让亲属获益是普遍现象吗?

安翔律师:本身我就不认为存在“子女往往是父母犯罪获益者”的这么一个观点。

这个观点是很奇怪的。在我看来,父母犯罪,轻则缓刑,重则坐牢。缓刑现在要在社区接受社区矫正、安置帮教,隔一段时间要向司法所派出所汇报,在社区街道办事处的人都挂了号,您就是那谁谁谁的孩子。怎么会因为这个而受益呢?

可能有人对犯罪和我国刑法处理是有误解的。就认为说你看你父母是一贪官,你可能把他的赃款给花了,支持你在国外念书了,给你买了什么奢侈品了,大家想的都是这种极端的例子。但是按照法律程序来讲,贪官的赃款是要退还的。不是想花就花了的。所以这个问题在于你优渥的经济来源到底是什么,咱希望任何一个孩子都在一个好的环境当中接受好的教育,所以如果是说他是赃款,他就应该退赔;如果说不是赃款,而是他正常的收入,那么他的子女进行享受就是正常的。

所以大家不要一拍脑门就觉得,贪官的子女把贪官的钱全都花了,一人坐牢,全家享福。这本身是对法律的一个误读,这种观点也建立在误读的基础上。

《一起来学法》:可能网友认为惠及子女的情形经常发生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中。想了解的是,在我国犯罪类型中,什么样的犯罪类型占比会更高,是这些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吗?还是说这些犯罪得到媒体曝光报道的概率比较大,所以大家认为这可能是主流的犯罪类型?

安翔律师:在我国,酒驾是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第二是盗窃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你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你都有可能触及到这些罪。但是大家说的经济犯罪也好,公职人员犯罪也好,它本身的主体、数额就是有限制的,比如一些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公职人员。

很多人解读法律,解读社会事件,经常是说我就恨这贪官,我就恨不得他们全家都没好,那这个情绪可以理解,但是法律人要带有一种理性的专业性的角度要去分析,不能是纯粹的情绪化。

《一起来学法》:我们假设有罪犯亲属确实获益了,那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不是就该对其进行限制呢?

安翔律师:不知者不怪。也许孩子根本就不知道父亲给他出的这个钱是违法犯罪所得,你如何让他去做选择呢?或者说消费的过程可能发生在他未成年,这都不是他能够决定的。比如说他这个犯罪的父亲拿着他贪污的公款带着他去旅游,所以这个孩子未来就一定不是好人,一定不能当公务员,这个逻辑成立吗?这个逻辑可能一点都不成立。如果从人才培养成本上来说,他父亲拿着贪污的钱,让这个孩子有了更多的见识,孩子如果回来能够将功补过,重新进入公务员队伍,认真开始工作,为人民服务。这可能是一个人才合理利用的一个方向。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文誉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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