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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翔案例】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

黄律师近期代理了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仲裁阶段支持劳动者的全部仲裁请求。

这个案子说的是员工被单位以“拒不执行工作的统一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而员工认为自己并不存在单位所说的违纪行为,要求违法解除的赔偿。

那么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都需要哪些条件呢?这个案件中,主要是两点。一是单位向员工发出正式的《解除通知书》,载明员工违反了公司制度的第XX条,像这种有明确解除依据的,首先要看公司制度的制定过程,是否依法经过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公司制度中这种满足XX条件单位可以做出辞退处理的条款,单位需要将这类型的条款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再将制度告知劳动者,才是有效的制度依据,公司才可以依据此制度,对员工进行奖惩。二是在劳动争议中,单位需要对《解除通知书》中载明的违纪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进行举证。如果单位不能完成相应举证,那么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2N。
以上任一点不满足时,单位都会构成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