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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火灾,物业、房主、租户谁担责?

2023年1月15日,某小区102室发生火灾,造成102室内家具、生活用品部分烧毁,该层周边居民及公共区域设施遭受烟熏、水渍损失。吴某为102室产权人,火灾发生时王某为102室承租人。消防救援支队到场后将火扑灭,经现场勘验后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为102室租户王某点燃的香薰蜡烛因使用不慎引燃布艺沙发所引发。火灾发生后,物业公司与吴某、王某协商赔偿事宜。租客王某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延误火灾救援,导致损失扩大,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房主吴某认为,消防救援部门已认定火灾系租客引发,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将王某、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改编自王某与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22)沪02民终8004号
本案房主是否需要担责?
吴某虽为房屋产权人,但本案中不是造成火灾发生的直接行为人,故本案中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但如果火灾的发生,与房主未提供安全的住房具有因果关系,如房主疏于管理维护、电器电路老化等安全隐患引发火灾,则房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管理职责。本案因王某的过错引发火灾进而造成102房屋及周边区域受损,物业公司不存在损失扩大或阻碍救援的情形,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因楼道内随意堆放杂物、占用消防通道等情况救援受阻,造成损失扩大的情况,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因物业公司对涉案火灾造成的受损公共区域进行修复,并垫付了相应维修费用。法院判决承租人王某支付物业公司赔偿款10万元。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