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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选人不选之开除维权指南:疫情不景气,试用期员工能不要了吗?

解除试用期的员工,法定情形:两大类八小项。

——篇头总结。

疫情之下,找工作,难;平稳渡过试用期,难!

试用期之内,劳动者可能会觉得很不安稳,担心用人单位以各种情况为由辞退自己。今天我们就来剖析其中的一种情况是否可以解除掉试用期的员工——疫情原因,企业不景气了,能以这个原因解除试用期的员工吗?


△ 着急的朋友可以拽到 2'45'' 查看总结

01 分析过程

《劳动合同法》21条规定了,试用期员工的解除,只能依据“两大类八小项”的原因。两大类是指什么呢?——员工有过失、员工没过失

很显然,疫情原因导致的经济环境的恶化并不是员工自身的原因导致的。那么我们就要从“无过失辞退”中入手去看一看。

“无过失辞退”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该条共有三项内容,都可以进行无过失辞退,即,在劳动者本人没什么过错的情况下进行辞退。因此,单位在解除的时候要“送他一程”,也就是,我没有经济赔偿金给到你,但是,我会给你一个经济补偿。拿着这个补偿,你以后可以更好地去找另一个工作,我们就好聚好散了。

而在这第40条规定的三种“无过失辞退”情形中,只有前两项,可以适用于试用期解除(详见文末法条),第三个是不行的!第三个是什么呢?就是我们今天话题的主角——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双方又不能达成协商一致,没有办法变更现在的这个劳动合同,那么就好聚好散了。

而这里面所提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我们今天不做过多的展开,只是来说说:疫情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

答案是肯定的。

结合2020年初疫情刚发生的时候,国家做出的一个认可[注]疫情是属于不可抗力的(传送门:只要疫情相关,就可以不履行合同吗?),再结合北京市高院的一个意见解答里面说到,不可抗力属于“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就是说,能够适用这个理由来进行无过失辞退。

防止大家抓不到关键点,附上总结:

02 总结来说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可作为“无过失辞退”的理由
但是不适用于试用期员工的解除

也就是其他的正式劳动者是可以考虑通过这一条进行解除的。


03 但请注意

但是!这并不是给予了企业一个任意解除的权利!因为我们现在可能无时无刻不在疫情的影响之下,如果只要因为疫情,就可以解除,太过儿戏!

因此,企业想要通过“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项来进行解除的时候,需要能够证明自己的经营确实是发生重大变化了,比如发生了这些情况:(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企业一定要能够举证,才能为自己的此种解除提供一个合法的依据。

End


[注]:2020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

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注释: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17年4月24日 京高法发[2017]142号)

12.哪些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供       稿:张希

排版校对:张希 林丽宁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