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选人不选之开除维权指南:疫情不景气,试用期员工能不要了吗?
解除试用期的员工,法定情形:两大类八小项。
——篇头总结。
疫情之下,找工作,难;平稳渡过试用期,难!
试用期之内,劳动者可能会觉得很不安稳,担心用人单位以各种情况为由辞退自己。今天我们就来剖析其中的一种情况是否可以解除掉试用期的员工——疫情原因,企业不景气了,能以这个原因解除试用期的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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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分析过程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了,试用期员工的解除,只能依据“两大类八小项”的原因。两大类是指什么呢?——员工有过失、员工没过失。
很显然,疫情原因导致的经济环境的恶化并不是员工自身的原因导致的。那么我们就要从“无过失辞退”中入手去看一看。
“无过失辞退”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该条共有三项内容,都可以进行无过失辞退,即,在劳动者本人没什么过错的情况下进行辞退。因此,单位在解除的时候要“送他一程”,也就是,我没有经济赔偿金给到你,但是,我会给你一个经济补偿。拿着这个补偿,你以后可以更好地去找另一个工作,我们就好聚好散了。
而在这第40条规定的三种“无过失辞退”情形中,只有前两项,可以适用于试用期解除(详见文末法条),第三个是不行的!第三个是什么呢?就是我们今天话题的主角——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双方又不能达成协商一致,没有办法变更现在的这个劳动合同,那么就好聚好散了。
而这里面所提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我们今天不做过多的展开,只是来说说:疫情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
答案是肯定的。
结合2020年初疫情刚发生的时候,国家做出的一个认可[注]:疫情是属于不可抗力的(传送门:只要疫情相关,就可以不履行合同吗?),再结合北京市高院的一个意见解答里面说到,不可抗力属于“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就是说,能够适用这个理由来进行无过失辞退。
02 总结来说
也就是其他的正式劳动者是可以考虑通过这一条进行解除的。
但是!这并不是给予了企业一个任意解除的权利!因为我们现在可能无时无刻不在疫情的影响之下,如果只要因为疫情,就可以解除,太过儿戏!
因此,企业想要通过“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项来进行解除的时候,需要能够证明自己的经营确实是发生重大变化了,比如发生了这些情况:(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End
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17年4月24日 京高法发[2017]142号)
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供 稿:张希
排版校对:张希 林丽宁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