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解读《第三调解室》之父亲生前“出借款”的追回
在BTV科教频道2022年4月26日、27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里,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就两姐妹关于父亲生前“出借款项”引发的纠纷进行了现场调解。让我们一起看看本期节目,揭晓其中的谜团吧。
视频来源:2022年4月26日、27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姐妹相互指责 妹妹咬定姐姐向父亲借款五十万》、《第三调解室:姐姐称父亲将商铺赠予自己 妹妹对出示证据存疑》
参加调解的是一对同胞亲姐妹,她们目前的分歧源于一笔父母生前的外借款。
对上述钱款的来龙去脉,姐姐给出的解释是:这笔钱实际上是父亲的投资,父亲投资商铺共50多万元,自己只是这项投资的经手人。自己也没有写过“借”字,字条上写的是“给”字,内容大致是父亲把钱给姐姐,让姐姐去办理承租商铺的相关事宜。不过在安翔律师的追问下,姐姐承认父亲投资的摊位后续的确拿到过一笔30万元的补偿款,这笔钱如今在姐姐的手中。
安律分析
据此,安翔律师希望把双方的争议进行控制,建议在补偿款的范围之内商议,让姐姐多出,让妹妹多得一点。
调解团队建议姐妹俩不要再追究50万元钱款的性质。双方可以根据父亲的遗嘱内容,重新协商遗产分割比例。在其他财产均分的前提下,姐姐把父亲投资摊位的30万元的补偿款分出15万给妹妹,妹妹也别再追究父亲生前工资卡的事情了。这个方案有利于姐妹放下过去的症结,是财产分割问题的良好方案。最终在调解团队的共同努力下,姐妹二人在“第三调解室”的现场握手言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林丽宁 杨雅帆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