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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剑,藏于德翔LOGO正中 法律援助,我们该出手时就出手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东城法院判决宣告老人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0年9月,法院判决指定徐某的儿子单某甲及女儿单某乙为其共同监护人。判决作出后一年多,在2021年底,单某乙申请撤销单某甲的监护资格。

单先生与律所的交集由来已久,对于这位贫困老人,律所已经持续为其提供了数次法律援助。早在2015年初,我所安翔律师和武梦鸽律师就代理了其排除害纠纷案件,后续律所又为其监护相关系列案件提供了代理援助。

在前述案件中,因母亲徐某曾经帮助单先生作证,单先生的妹妹因此对母亲使用了殴打暴力。主审法官在亲自询问母亲徐某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对单先生的妹妹进行了训诫。同时,单先生的妹妹还存在怠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

2019年,单先生的这个妹妹向东城法院提出申请,希望成为母亲徐某的监护人,单先生找到德翔所寻求帮助。在律师的努力下,争取到了共同监护的平衡局面。面对拥有种种劣迹的对方当事人,结合单先生的实际情况,我所决定此次继续给予单先生法律援助(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既要让有需要的当事人合法维权,又应让恶行之人受到法律的惩治因此律所指派了张希律师承办此案。

【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案为发生在两名共同监护人之间的,一方申请撤销另一方监护资格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此次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件的审理焦点应在于:确认监护人后,监护人是否存在以下三种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情形。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承办过程】

张希律师首先将注意力放在判决指定监护人申请人单先生履行监护职责时是否存在上述三种法定撤销情形。随着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其在应诉过程中又增加了其他处理技巧。

(一)举证我方监护职责的履行情况

对我方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进行举证。此处不进行赘述。

(二)利用以往判决解决问题

本案有一个特殊情况,即在相关前案中,法院查明了女儿单某乙的不当行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令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但是在指定监护后,相似情形再次发生,甚至更加恶劣。我方就此进行了举证。该行为虽不是直接针对被监护人的,但仍可令法官对其产生负面评价。

同时,自指定监护判决作出至今,申请人单某乙未能依判决要求,对母亲的收入及花销进行详细记账,并定期向其他家庭成员公布以接受监督,怠于履行监护义务。因此我们也合理怀疑了其存在越权处理被监护人财产或据为己有的行为。

(三)用“假动作”进行反击

在征求了我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开庭时,律师如法炮制地提交了一份申请撤销对方监护资格的反申请,如法炮制地写明了对方不适宜继续监护的理由,申请撤销对方监护资格,由我方独立监护,并也提供了相关证据。

当然,在本案这个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中,该反申请未被法官接受,因此,我们最终将该反申请作为了答辩意见的一部分。虽然如此,通过该行为,法官接收到了我方独立履行监护职责的态度和决心,我们也因此获得了阐述对方未尽职履行监护职责情形的机会。

(四)用对方的证据打败对方

对方的主要证据是一组共计14段的视频,录制于其在未与我方沟通的情况下,于某个寒冷冬日,带领高龄母亲乘坐长达一个半小时(律师根据起始点查询所得)公交车前来“探望儿子”而不得见的一天之内。对方想通过该证据表明老人想见儿子,但是儿子不让入内。

律师首先与当事人明确了当天家中无人的情况,继而对申请人单某乙的证据进行了仔细研究,尤其是对14段视频证据逐帧播放,以期发现关于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意愿。在播放过程中,律师发现了申请人单某乙对于此次行程情节进行了设计、对老人进行了刺激性诱导和挑唆,对老人的心理带来了严重伤害。 同时,单某乙这种不打招呼就出发的非理性行为对于九十余岁高龄的老人来说,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健康影响。因此,律师向法官强调了该行为的恶劣“单某乙出于一己私利,为制造证据而消耗被监护人的行为,我们认为其已经触犯了《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本案中虽不审查申请人的监护行为,但该段答辩意见最终由法官列入了判决书中。


△ 判决书节选

【东城区法院结果及论理】2022年1月,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驳回申请人单某乙的申请,维持了其与我方当事人对母亲的共同监护状态。


△ 判决书节选

律师承办心得】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问题,各说各有理,但也同样考验律师的证据解读能力和说理能力。本案双方本为同胞,血脉维系,手足之情,理应和睦相处。且双方同为监护人,更应相互配合。虽然上文中对申请人一方错颇多,但我们所发现的问题对任何一个肩负监护职责的人来说,也都是需要自省和注意的。
同时,在多方监护的情况下,在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方面尽职尽责的一方,不应仅苦苦卖力、“不求回报”,对于自己的付出,应进行记录;如遇到非本人原因的监护阻力,亦应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加强沟通,争取妥善解决。,对老人的财产进行管理的一方监护人,对于其管理情况更应清晰记录、公开透明,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最后,此类撤销监护资格纠纷的落脚点仍是上文提到的三种法定情形,超出范围进行无休止的争论都是无意义的。

【案件后续】因我所律师代理过该当事人其他相关案件,故此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及家属送来了锦旗,再次对律师们的工作进行了感谢

△ 图为本案承办律师张希(左一)及前案律师武梦鸽(左二)与当事人合影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供       稿:张希

排版校对:张希 陈萱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