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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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救救我丨在商场滑倒向商场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二季 侵权责任篇


第8集 在商场滑倒向商场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小翔的烦恼】
小德住院期间,媳妇小翔去商场买水果,准备去看望他。在小翔挑水果之际,突然脚底下一滑,摔倒在地,尾椎骨骨折。原来商场保洁刚刚拖过地,地面还很湿滑,极易摔倒。
小翔找到商城负责人,要求其承担责任。可是对方却宣称,商场已经放置了“小心地滑”的标牌,对此不承担责任。
小翔很气愤,民法典啊,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小翔小翔你别愁,民法典来告诉你。
民法典1198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案例中,商场在湿滑的地面上仅放置了“小心地滑”的牌子,算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吗?
我们来看看司法实践中,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怎么界定?
核心要义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让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原因是他们对其经营、管理或组织的场所具有最直接的控制能力,他们最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可以以最小的成本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
地滑的牌子算是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了吗?
我们的答案是:没有。

案例中的这种情况,商场完全可以安排保洁人员通过多次擦干地面等方式让地面不至于非常湿滑,也可以铺设防滑垫,或者不在商场人流量很大的正常营业时间擦地等更有效的方式防止顾客滑倒的损害后果发生。仅是机械地放一块“小心地滑”的牌子并没有尽到一个审慎、善良管理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我们认为商场依然要对小翔的摔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供       稿:武梦鸽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