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说法

Ideas

都是吐口水,为啥罪名不一样?


今天的节目中,李昂律师和大家继续谈一谈疫情期间的刑事法律问题,聊一聊疫情期间遵纪守法,严于律己的问题——不要向他人吐口水。

 ×  × 

这里面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同样都是吐口水,为什么罪名不一样?

点击链接,查看李昂律师的视频讲解:http://t.cn/A6ztt91u


一、假设有一名新冠病毒携带者,因在医院救治时,对主治医生不满,故而向其吐口水,导致医生被感染。

二、假设这名患者刻意隐瞒病情,又不听医生劝阻,随意吐口水,导致多名医生被感染。

三、假如有一人员,没有感染新冠病毒,但其为了发泄心中的郁闷,随意向大街上的人吐口水。

这三种情况,分别涉嫌什么罪名呢?都是吐口水,涉嫌的罪名为何不同呢?我们来逐个分析一下:


第一种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第一种情况,侵害对象是特定的,而且往往是事出有因,表述中说了,是其对医生不满,而采取了伤害行为。也就是说,他就是想报复这名医生,而不是他人。




第二种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情况,明知患病后,还随意吐口水。其伤害的人员可不是特定的,而且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为更好的理解,咱们打个比方,这就好像犯罪分子为了报复社会向人群开枪射击。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第三种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第三种情况,没有患病,但也是随意向多数人吐口水,虽然不会导致疫情的传播,但是这种行为会造成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不要小看这个罪,这个罪的量刑起点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也就是说寻衅滋事比故意伤害还要重。
这是对上述罪名的一些简单分析,希望对您的理解有些帮助。希望我们大家都能做到克制自己的行为,遇事冷静,不要冲动。最后,向工作在第一线的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致敬。祝我们早日彻底地战胜疫情。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节选)

二、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稿:李昂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