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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病时期的劳动法合规指导

自春节以来,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不断蔓延和发展,全国各地均延迟了复工时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也发布了与疫情有关的通知。今天,我们就劳动者最为关心的几个问题,结合北京地区的相关通知进行了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将以问答的形式提出,如果您想详细了解解答原因,可阅读【详解】。也可以直接阅读下一问题。



外地返京人员是否应当隔离?


答:(一)如果到过湖北地区或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应当隔离14天。(二)其他人员建议隔离14天。


【详解】

2020126日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北京市疾控中心致广大市民的一份信》其中第六条写到“如果您从外地抵京,请密切关注自己的健康状况。一般需要居家观察2周,每天测量体温并做好记录。观察期间减少外出,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未出现症状的,观察期满2周解除观察。如有相关工作人员询问健康情况,请予以配合。”此通知中只是说非京,并没有区分是否为湖北。

20201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20201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就上述文件发布了贯彻落实的通知。其中表示,(一)有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到京人员,于到京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二)国内其他地区到京人员到京14日内,应当每日早晚自行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强制隔离。工作和工资会不会受影响?


答:(一)不得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二)应当正常支付工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


【详解】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以及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1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答:(一)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工资正常发放。

(二)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三)如之前出差,由于疫情未能返岗,应当发放正常工资。


【详解】

结合推迟复工的时间长短来进行分析,具体的解决方案分为两种。(一)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二)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三)如果是之前出差,由于疫情未能返回的则应该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而不能按照待岗标准。

据了解,因为不同地区的复工时间标准不统一,北京也有一些企业考虑到疫情现状,选择继续推迟复工时间。但同时,如果仍然正常发放工资的话,势必给企业带来更为严重的经济压力。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此方案,为解决延迟复工和企业减少经济负担的问题,提供了选择性办法。


 


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属于工伤。


【详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1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属于工伤?医疗费用如何负担?


答:(一)不属于工伤。

(二)医疗费用先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详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同时,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1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答:可以按照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详解】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三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故此,如果您因为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最后,不论您是员工还是企业领导,在此特殊时期,望我们齐心协力,众志成城,早日战胜疫情!



如果有本文没有提及但您关心的问题,请在留言中向我们提问,我们会及时进行研究和回复。


相关文件


20201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0201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1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1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

2020126日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北京市疾控中心致广大市民的一份信》

20201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20201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